證券代碼:400130 證券簡稱:新光5 主辦券商:國都證券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
一、 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 掛牌公司全資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應訴通知書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三) 訴訟受理日期:2022年11月21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稱: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 反訴情況:無
(六) 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建材城”)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2)浙07民初1125號。案件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
二、 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 當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強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無關聯關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稱: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章靖忠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為公司控股股東
4、 被告
姓名或名稱:周曉光、虞云新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二) 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與被告新光建材城在2016年7月26日簽訂《固定資產暨項目融資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發放貸款本金人民幣6億元,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周曉光、虞云新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貸款提供保證擔保。后續履約過程中,各方又簽訂了相關補充協議,對貸款利率及還款期限進行了變更。2022年10月20日,因被告新光建材城未能還本付息,構成違約,故原告將上述被告訴至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三) 訴訟請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新光建材城立即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為17475617.61元,之后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據實結算)以及原告因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400000元;上述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本金、利息、復利及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合計516175723.26元。 2.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新光建材城名下位于東陽市吳寧街道南街51號的抵押房地產(抵押房地產計348套,具體房號及相應產權證號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述第1項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3.判令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周曉光、虞云新對被告新光建材城的上述第1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各被告承擔。 |
三、 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 調解情況
一、被告新光建材城歸還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支付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17475617.6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幣498300105.65元尚未清償部分為基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975%計算的罰息,并支付以利息17475617.61元尚未清償部分為基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975%計算的復利。前述款項分期支付:于2023年2月28日前歸還10000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4年3月31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4年6月30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歸還50000000元,2025年3月30日前歸還全部剩余借款本息。 二、被告新光建材城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支付律師費400000元。其中20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若被告新光建材城能夠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還款義務,則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同意被告新光建材城可不再支付剩余200000元律師費。 三、如被告新光建材城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第一、二項還款義務,原告有權就被告新光建材城的全部未清償款項(律師費以400000元計算)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有權對被告新光建材城名下東陽市吳寧街道南街51號的抵押房地產(抵押房地產計348套,具體房號及相應產權證號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一、二項債務范圍內優先受償。 四、被告周曉光、虞云新對被告新光建材城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周曉光、虞云新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被告新光建材城追償。 五、確認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就被告新光建材城上述第一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498300105.65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被告新光建材城追償。 六、案件受理費2622679元,減半收取1311339.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1316339.5元,由被告新光建材城、周曉光、虞云新負擔。 |
四、 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 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調解對公司經營方面無重大影響。 |
(二) 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調解協議對公司財務方面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公司2022年度預計增加利息金額為256萬元,但不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三) 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與原告積極溝通,依法處理上述債務。 |
五、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無 |
六、 備查文件目錄
1、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2)浙07民初1125號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