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400130 證券簡稱:新光5 主辦券商:國都證券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二級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
一、 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 掛牌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應訴通知書的日期:2022年9月5日
(三) 訴訟受理日期:2022年8月8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稱: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 反訴情況:無
(六) 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金華歐景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歐景”)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浙07民初720號,對此案進行了判決。 |
二、 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 當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稱: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大根(如適用)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無關聯關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稱:金華歐景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適用)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為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
(二) 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2010年5月,原、被告雙方就被告開發的歐景名城一期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6月1日,雙方又就歐景名城二期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即按約組織力量進場施工。工程在2013年11月15日完成了歐景名城一期 1#-4#、8#、9#、11#-14#、18#-21#的竣工驗收,2014 年 6月 9 日完成歐景名城二期 5#-7#、10#、15#-17#、22#樓的竣工驗收。2015年12月31日雙方完成一期的造價審定,造價為395,323,136元、2016 年 1 月18日雙方完成二期造價審定,造價327,210,22元。兩期共計工程款 722,533,359 元。其中應扣除的質量保修金為工程造價的 3%。截止2018年9月 3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和返還的部分質量保修金共計701,329,715元,尚欠21,203,644元的工程質量保修金未返還。現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時間已至,被告仍未返還。另該部分款項屬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項,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原告經催討,無奈向法院起訴,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三) 訴訟請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質量保修金21,203,644元并支付利息損失1,762,569元(其中一期工程暫計算至2022年5月30日止,以后以尚欠的11,393,367元為基數,按公布的銀行間同期拆借利率(LPR)計算至返還之日止。二期工程暫計算至2022年6月24日止,以后以尚欠的9,816,307元為基數,按公布的銀行間同期拆借利率(LPR)計算至返還之日止); 2、確認原告對上述款項中尚欠的21,203,644元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
三、 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 訴訟裁判情況(如適用)
1、被告金華歐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質量保修金21,151,644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3,441,342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441,342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7,945,995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1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3,187,381元為基數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187,381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6,576,925元為基數自 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2、確認原告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金華歐景發包的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21,151,644元范圍內優先受償(工程名稱為:歐景名城,工程承包范圍為:案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管理及合同附表中所含全部工程內容,不包括金華歐景置業有限公司分包工程,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預埋留、暗配及構件或設備部件等安裝后的堵補和總包管理配合,不包括金華歐景置業有限公司供材料、設備的采購及運輸); 3、駁回原告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631元,由被告金華歐景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56,247 元,由原告浙江新東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384 元。 |
四、 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 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尚未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 |
(二) 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判決將增加公司負債,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
(三) 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與原告積極溝通,依法處理上述債務。 |
五、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無 |
六、 備查文件目錄
1、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浙07民初720號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