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1-126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擔保責任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資管”)發(fā)來的《關于豁免部分擔保責任的函》,現將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一、債務基本情況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87)。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與被告義烏世茂中心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建材城”)、新光圓成、周曉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208,100.13萬元。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2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390號),對此案件進行判決。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6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2020】浙07民執(zhí)446號),責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90號判決書主文內容,并支付執(zhí)行費。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部分房產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74)。因義烏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立案強制執(zhí)行,法院裁定查封義烏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產。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2020】浙07民執(zhí)446號之一),法院裁定拍賣義烏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產。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部分房產拍賣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9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于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20套房地產拍賣情況》。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部分房產拍賣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3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被執(zhí)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地產拍賣情況》。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部分房產拍賣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5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于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16套房地產拍賣情況》。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部分房產拍賣情況及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71)。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關于拍賣義烏世茂中心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產情況的說明》及執(zhí)行裁定書【(2020)浙07執(zhí)446號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07執(zhí)446號案件終結執(zhí)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2021)浙07執(zhí)恢74號】,責令各被告支付執(zhí)行標的860,870,157.18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關于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裁定書【(2021)浙07執(zhí)恢74號】,裁定拍賣被執(zhí)行人義烏世茂的部分房產。
二、主要內容
根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公司需對債務人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尚欠浙商銀行的借款本金19億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扣除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償部分)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
浙商資管通過公開競買程序受讓了浙商銀行對新光集團的前述債權,并于2021年12月16日與原債權人浙商銀行簽署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根據《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安排及向新光集團及貴公司發(fā)出的債權轉讓通知,截止2021年12月28日,浙商資管已受讓浙商銀行對新光集團的全部債權及附屬權利。
根據公司還款意愿,浙商資管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擔保責任,豁免范圍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21年12月16日浙商資管與原債權人浙商銀行簽署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應向浙商資管連帶清償的除債權本金(人民幣860,870,157.18元,大寫:捌億陸仟零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應付利息(人民幣135,850,000元,大寫:壹億叁仟伍佰捌拾伍萬元整)之外的復利及罰息。豁免范圍之外的,包括債權本金、應付利息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產生的復利、罰息等在內的擔保債權仍然按照(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視為對主債務人新光集團的任何豁免,不視為對此次豁免范圍之外的擔保物權的任何放棄或免除,同時,本次豁免不得被視為對此次豁免范圍之外的擔保責任的放棄或免除,也不意味著對其他擔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責任的放棄或免除。
本次豁免為單方面、無條件、不可撤銷之豁免,本豁免函一經出具,即日起生效。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豁免生效后,預計公司將減少對外債務7.84億元,增加本期稅前利潤7.84億元。該豁免事項及金額尚未經公司年審會計師審計,最終以年審會計師審定結果為準。
公司將根據后續(xù)進展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該事項的進展,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