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1-115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2020】浙07民初426號)及民事判決書(【2021】浙07民初17號)。現將訴訟材料的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及案件的基本情況
序號 | 原告 | 被告 | 訴訟金額 | 受理法院 | 受理時間 | 案件簡述 | 訴訟請求 |
1 | 自然人李某 | 新光圓成、周曉光、虞云新 | 2,232元 |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年12月31日 | 原告主張因被告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投資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人民幣2,232元。 | 1、被告賠償原告2,23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
2 | 自然人裴某芬 | 新光圓成 | 103,333.72元 | 2021年1月29日 | 原告主張因被告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投資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人民幣103,333.72元。 | 1、被告賠償原告103,333.72元; 2、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
二、進展情況
1、根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2020】浙07民初426號),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周曉光、虞云新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李某賠償款310.27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本案訴訟費25元由周曉光、虞云新承擔。
2、根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21】浙07民初17號),法院認為原告裴某芬的投資行為并非發生于新光圓成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其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裴某芬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截至目前,公司累計收到47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材料,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94.82萬元。其中已判決/調解7起訴訟,合計金額15.03萬元,其余訴訟均未判決。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案件訴訟結果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鑒于其他相關投資者訴訟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尚不確定。
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