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19-098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
之補充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及全資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建材城”)于2019年11月21日與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各簽署了一份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之補充協議。原貸款合同中,新光圓成貸款余額5.5億元整,新光建材城貸款余額4.1億元整。根據目前金融市場環境、借款人自身財務狀況等變化,各方一致同意對原合同的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方式等進行調整。現將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甲方):新光建材城 貸款人(乙方):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一)關于貸款期限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3.1款原為:“本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3年,即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現修改為:
“本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6年,即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二)關于貸款利率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1款原為:“雙方確認,增值稅及附加稅由借款人承擔,利率為固定利率,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含該日)起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該日),利率為6.4%,自2018年1月1日(含該日)至本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日(不含該日),利率為6.6163%,其中:不含稅利率為6.6163%/1.03/年,增值稅部分為(6.6163%/1.03)*3%/年。貸款利率按照上述原則分段計算。”
現修改為:
“1.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即2016年12月16日(含該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該日)期間,貸款利率為6.4%/年;
2.自2018年1月1日(含該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6.6163%/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6.6163%/1.03/年,增值稅部分為(6.6163%/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6.6163%/1.03)*3%*12%/年;
3.自2018年9月20日(含該日)至2019年11月21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5.1268%/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5.1268%/1.03/年,增值稅部分為(5.1268%/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5.1268%/1.03)*3%*12%/年;
4.自2019年11月21日(含該日)至2020年12月21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3.8298%/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3.8298%/1.03/年,增值稅部分為(3.8298%/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3.8298%/1.03)*3%*12%/年;
5.自2020年12月21日(含該日)至2022年12月16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3.3599%/年,其中:不舍稅利率為33599%/1.03/年,增值稅部分為(3.3599%/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3.3599%/1.03)*3%*12%/年。”
(三)關于付息安排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3款原為:“本合同項下貨款的付息方式為:每季度付息一次,貸款利息支付日為每個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須接實際發生的日期計算應付利息:如有貸款提前還款,則借款人需優先支付已發生未付利息。貸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須于貸款到期日支付貸款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日或貸款到期日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6.1款原為:“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付息方式為:每季度付息一次,貸款利息支付日為每個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須按實際發生的日期計算應付利息。如有貸款提前還款,則借款人需優先支付已發生未付利息。貸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須于款到期日支付貸款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
現將《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合并修改為:
“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前,付息安排仍接照《人民幣資金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執行;自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按照如下支付時點及應付利息金額要求向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
序號 | 應付利息金額 | 支付時點 |
1 | 24,931,931.22元 | 2019年11月20日前 |
2 | 17,272,398.00元 | 2020年12月20日前 |
3 | 13,966,917.64元 | 2021年12月20日前 |
4 | 13,775,590.00元 | 2022年12月16日前 |
雙方一致同意,如因借款人違約等原因導致信托貸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已支付的貸款利息不予退還,且貸款人有權采取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措施。借款人承諾出現前述情況時不以任何理由向貨款人主張返還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并放棄一切抗辯權。”
(四)關于償還本金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6.2款原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按以下方式償還:自貸款發放起,每自然年度6月20日、12月20日,償還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本金,貸款到期日償還剩余本金。若甲方未能據前款約定的期服足額將貸款本金及應付利息劃至乙方指定的還款賬戶內,乙方在確認甲方未能按前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事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擔保人發出書面代償通知,要求擔保人無條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在貸款到期之日代償全部債務。
現修改為: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按以下方式償還:自款發放之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含該日),每自然年度6月20日、12月20日,償還人民幣1000萬元貸款本金。剩余4.1億元貸款本金應于貸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
二、借款人(甲方):新光圓成 貸款人(乙方):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一)關于貸款期限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3.1款原為:“本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3年,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現修改為:
“本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從貸款發放之日起6年,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二)關于貸款利率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1款原為:“雙方確認,增值稅及附加稅由借款人承擔,貸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固定利率,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含該日)起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該日),利率為6.4%,自2018年1月1日(含該日)至本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日(不含該日),含稅利率為6.6163%,其中:不含稅利率為6.6163%/1.03/年,增值稅部分為(6.6163%/1.03)*3%/年。貸款利率按照上述原則分段計算。”
現修改為:
“1.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即2017年1月10日(含該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該日)期間,貸款利率為6.4%/年;
2.自2018年1月1日(含該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6.6163%/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6.6163%/1.03/年,增值稅部分為(6.6163%/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6.6163%/1.03)*3%*12%/年;
3.自2018年9月20日(含該日)至2019年11月21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5.1329%/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5.1329%/1.03/年,增值稅部分為(5.1329%/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5.1329%/1.03)*3%*12%/年;
4.自2019年11月21日(含該日)至2020年12月21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3.8363%/年,其中:不含稅利率為3.8363%/1.03/年,增值稅部分為(3.8363%/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3.8363%/1.03)*3%*12%/年;
5.自2020年12月21日(含該日)至2023年1月10日(不含該日)的期間內,含稅貸款利率為3.3599%/年,其中:不舍稅利率為33599%/1.03/年,增值稅部分為(3.3599%/1.03)*3%/年,附加稅部分為(3.3599%/1.03)*3%*12%/年。”
(三)關于付息安排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3款原為:“本合同項下貨款的付息方式為:每季度付息一次,貸款利息支付日為每個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須接實際發生的日期計算應付利息:如有貸款提前還款,則借款人需優先支付已發生未付利息。貸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須于貸款到期日支付貸款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日或貸款到期日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6.1款原為:“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付息方式為:每季度付息一次,貸款利息支付日為每個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須按實際發生的日期計算應付利息。貸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須于款到期日支付貸款本金及應付未付利息。”
現將《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合并修改為:
“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前,付息安排仍接照《人民幣資金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執行;自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按照如下支付時點及應付利息金額要求向貸款人支付貸款利息:
序號 | 應付利息金額 | 支付時點 |
1 | 33,485,043.47元 | 2019年11月20日前 |
2 | 23,209,615.00元 | 2020年12月20日前 |
3 | 18,736,109.03元 | 2021年12月20日前 |
4 | 18,736,109.03元 | 2022年12月20日前 |
5 | 1,026,636.11元 | 2023年1月10日前 |
雙方一致同意,如因借款人違約等原因導致信托貸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已支付的貸款利息不予退還,且貸款人有權采取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措施。借款人承諾出現前述情況時不以任何理由向貨款人主張返還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并放棄一切抗辯權。”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