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新光圓成 公告編號:2016-077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重要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網絡投票時間:2016年9月11日15:00—9月12日15:00;
其中:①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9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6年9月11日15:00—9月12日15:00。
2、會議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現場會議地點: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嶺后千島湖皇冠假日酒店。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周曉光女士
6、本次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代理人)共7人,代表本公司股份總數為1,002,190,34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1.2688%。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2、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總數為1,002,188,245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1.2686%。
3、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本公司股份總數為2,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1%。
4、中小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東(以下簡稱“中小股東”)及其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59,85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825%。
三、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按照會議議程,與會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以現場計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1、表決通過了《關于制定公司2016年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2、表決通過了《關于制定公司2016年度監事薪酬標準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3、表決通過了《關于2016年度公司融資業務授權的議案》;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關聯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虞云新對本議案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32,752,428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36%;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64%;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0股。
4、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5、表決通過了《關于向全資子公司劃轉資產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6、表決通過了《關于2016年度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7、表決通過了《關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8、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9、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0、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重大交易決策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1、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2、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3、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4、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15、表決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002,188,245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8%;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1,157,75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8189%;反對2,1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811%;棄權 0 股。
根據表決結果,本次大會議案審議通過的表決票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上述議案獲得了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委派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結論意見為:公司本次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大會的召集人、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的表決結果、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