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新光圓成 公告編號:2016-059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二級全資子公司簽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一、交易概述
2016年7月16日,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 二級全資子公司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世茂”)與北京東信瑞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信”)簽署了《商品房認購書》。北京東信以總房價款貳拾柒億元人民幣(¥2,700,000,000.00元)的認購價格認購義烏世茂所開發的位于義烏市國際商貿城金融商務區01-09地塊A、B、C、D地塊的義烏世貿中心項目中一層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號房,二層B1、B2、B3和B4號房,三層C1號房,四層D1號房以及地下一層夾層。
上述《商品房認購書》的簽訂系公司日常經營類重大合同,無需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公司與北京東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本次合同簽訂不涉及關聯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二、交易對方介紹
1.基本情況
名稱:北京東信瑞成投資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7號11層1101C室
法定代表人:鄭偉
成立時間:2012年3月31日
注冊資本:1000萬元
經營范圍:投資;資產管理;倉儲服務;貨運代理;經濟信息咨詢;承辦展覽展示。(“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2.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與公司無關聯關系。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未與公司發生類似業務的交易。
4.履約能力分析:北京東信瑞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信”)成立于2012年3月31日,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東方財富置業有限公司持股90%,北京東方信德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0%。北京東信控股股東系東方財富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長期致力于高端房地產開發與商業運營,具有豐富的商業運營經驗,其實際控制人資金實力雄厚,在業界堅持誠信、互利的商業運營原則,日常經營履約情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在簽署上述《商品房認購書》的同時,北京東信向義烏世茂出具了《履約能力說明》,在開展后續投資業務時,北京東信將以股東負債方式籌集資金,保證相關協議如約履行。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出賣人: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
認購人:北京東信瑞成投資有限公司
第一條 基本情況
(一)認購人所認購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為出賣人所開發的位于義烏市國際商貿城金融商務區01-09地塊A、B、C、D地塊的義烏世貿中心項目中一層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號房,二層B1、B2、B3和B4號房,三層C1號房,四層D1號房以及地下一層夾層,該商品房的位置圖詳見附件一。
(二)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商服用地,預估建筑面積合計約為26,016.71平方米,該商品房的具體建筑面積明細表詳見附件二。
第二條價款與付款方式
(一)該商品房按照【套】計價,總房價款為人民幣貳拾柒億元整(¥2,700,000,000.00元)。按該商品房預估建筑面積為26,016.71平方米計算,該商品房轉讓單價約為人民幣10.38萬元/平方米,該商品房最終的建筑面積以義烏世貿中心項目竣工驗收后由符合政府規定資質且經認購人或其指定公司認可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正式測繪報告數據為依據計算得出的面積為準,不得低于26,000平方米,否則該商品房轉讓價格應以該商品房轉讓單價為標準按照最終建筑面積進行調整,如該商品房最終建筑面積高于26,016.71平方米的,該商品房轉讓價格不作調整。
(二)出賣人同意認購人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具體支付方式由認購人和出賣人另行協商。
第三條認購定金
認購人應當在認購協議簽署之后30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認購定金人民幣伍億肆仟萬元整(¥540,000,000.00元);出賣人在收取定金后,應當向認購人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認購人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并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認購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90日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并最終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四條認購人有權指定第三方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并由該第三方作為實際買受人與出賣人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五條認購人未在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據此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第六條認購人與出賣人在第三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5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第七條出賣人在認購人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本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出賣人應當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本認購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出賣人與認購人或認購人指定第三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后本認購書自行終止。本認購書終止后,認購定金應當抵作商品房價款。
四、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公司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資金、人員、技術和產能均能夠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2.本次公司與北京東信簽訂的合同金額達人民幣27億元,占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244.24%,本次合同的履行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將產生積極影響。
3.本次合同的簽訂為公司日常性經營行為,不涉及關聯交易,對公司業務的獨立性無重大影響,公司主要業務不會因履行合同對交易對方產生依賴性。
五、董事會及相關中介機構意見
董事會分析認為:簽約雙方具備簽署上述《商品房認購書》的履約能力。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見證了簽署過程,認為:《商品房認購書》之交易雙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續的公司,上述基本情況真實、有效;交易雙方系獨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簽署《商品房認購書》的合法資格;《商品房認購書》由雙方有權簽字人簽訂,并加蓋雙方公司公章,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商品房認購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商品房認購書》合法、有效。
六、風險提示
1. 合同為商品房認購協議,尚未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交易雙方的約束力較低,正式合同的簽訂時間、實際執行金額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
2.合同所涉金額較為巨大,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風險;
3.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面臨外部宏觀環境發生變化、突發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所帶來的風險;
4.合同最終執行收益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其他相關說明及備查文件
1.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
2.《商品房認購書》;
3. 公司董事會關于重大合同履約能力的分析說明;
4. 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關于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簽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見書。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