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2-045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對公司債務重組事項進行確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一、概述
1、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圓成”、“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19日、6月24日、7月20日及9月6日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證券”)、 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寶鎂”)、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汐圃園”)、方文校及陸桂珍簽訂了相關和解文書,并分別于2021年1月12日、6月24日、12月30日 收到了上海寶鎂、萬浩波及上海洪皓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洪皓”)、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資管”)的債務豁免函。
2、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公司債務重組事項進行確認的議案》,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3、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方與公司無關聯關系,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本次審議的債務重組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對方的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注冊資本:584070.2569萬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公司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主要股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9904%,為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2、公司名稱: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萬浩波
注冊資本:200萬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秀山路101號12幢J區5111室(上海市崇明工業園區)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商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會展服務,翻譯服務。
主要股東:萬浩波持股比例為50%,萬斌持股比例為50%。無實際控制人。
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3、公司名稱: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杰
注冊資本:1000萬元
公司住所:南京市棲霞區燕子磯街道和燕路439號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調研;軟件開發;電子商務。
主要股東:黃杰持股比例為100%,為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4、公司名稱:上海洪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蘭香
注冊資本:4833.33萬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區小昆山鎮山西路10號1號房2382室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金銀飾品銷售,焦炭(除燃料、煤炭)、金屬礦、粉末冶金材料、家用電器、金屬材料、建筑裝潢材料(除危險品)、建材、五金交電、化工原料(除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電腦及配件、機電設備、日用百貨批發零售。投資管理咨詢,商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會務會展服務,翻譯服務。
主要股東:朱蘭香持股比例為60%,為上海洪皓貿易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上海洪皓貿易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5、公司名稱: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建華
注冊資本:709710.7212萬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號301室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參與省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業務(憑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經營)。 資產管理,資產投資及資產管理相關的重組、兼并、投資管理咨詢服務,企業管理、財務咨詢及服務。
主要股東: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8.6446%,為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浙江省國資委。
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6、自然人萬浩波、方文校及陸桂珍與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經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其他關系。
三、標的資產的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注冊資本:50000萬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新光南路3號
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和經營
主要股東: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數據: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審計財務數據:資產總額553,006.42萬元,負債總額425,179.92萬元,凈資產127,826.50萬元,營業收入67,410.83萬元,營業利潤31,167.34萬元,凈利潤8,374.70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30,747.84.萬元。
截止2022年3月31日,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審計財務數據:資產總額547,952.06萬元,負債總額425,233.64萬元,凈資產122,718.42萬元,營業收入5,707.42萬元,營業利潤-4,314,07萬元,凈利潤-5,108.08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3,428.67萬元。
公司債務重組事項中所涉及的萬廈房產名下的抵債資產不存在抵押、質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權利、不存在涉及有關資產的重大爭議、訴訟或仲裁事項、不存在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
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萬廈房產注冊資本50000萬元,其中: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45,000.00萬元,持股比例90%;虞云新以貨幣出資5,000.00萬元,持股比例10%。根據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430號文《關于核準馬鞍山方圓回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虞云新2名股東發行股份購買其合計持有的萬廈房產100%股權和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2016 年4 月1日,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驗資報告》(會驗字[2016]2607 號),經其審驗認為: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虞云新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股本)為人民幣969,435,817.00 元。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虞云新以其合計持有的萬廈房產 100%股權、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 100%股權出資。萬廈房產依法就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過戶事宜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并取得了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6 年 4 月 1 日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萬廈房產近三年又一期的股權未發生變動;萬廈房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該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規之外其他限制股東權利的條款。
四、債務重組的主要內容
序號 | 債權人 | 債務成因 | 和解協議/豁免函的主要內容 | 簽訂日期 | 生效時點 | 截至公告日執行進展情況 |
1 | 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 違規擔保 | 債務豁免 | 2021年1月12日 | 2021年1月12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2 |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借款 | 以現金、資產組合方式打折償債;降低利息,償還欠息,到期債務展期 | 2021年4月19日 | 2021年4月30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3 | 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 違規擔保 | 以現金、資產組合方式打折償債 | 2021年6月24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
4 | 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 違規擔保 | 以現金打折償付 | 2021年6月24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
5 | 萬浩波 | 違規擔保 | 債務豁免 | 2021年6月24日 | 自公司與上海寶鎂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Hj20210623001】、【Hj20210623002】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即時生效 | 生效條件尚未成就 |
6 | 上海洪皓貿易有限公司 | 違規擔保 | 債務豁免 | 生效條件尚未成就 | ||
7 | 方文校 | 違規擔保 | 以現金打折償付 | 2021年7月20日 | 2021年7月20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8 | 陸桂珍 | 違規擔保 | 以現金打折償付 | 2021年9月6日 | 2021年9月6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9 | 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合規擔保 | 債務豁免 | 2021年12月30日 | 2021年12月30日 | 已全部執行完畢 |
五、協議及豁免函的主要內容
(一)2021年1月12日,上海寶鎂向新光圓成出具了《債務豁免函》,主要內容為:
上海寶鎂與新光圓成于2018年4月11日,簽訂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上海寶鎂的債權已經由金華中院分別作出案號為:(2019)浙07民初269號、(2019)浙07民初282號的判決書進行確認。(2019)浙07民初269號判決內容為:上海寶鎂對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160,043,497.36元(本金140,051,106.0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 19,992,391.32元),新光圓成對該債務不能償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2019)浙07 民初282 號判決內容為:上海寶鎂對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債權127,397,339.11元(含本金111,483,056.4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5,914,282.67元),新光圓成對該債務不能償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現上海寶鎂同意新光圓成僅需承擔上述判決本金部分9,000萬元的賠償責任。即公司原先需承擔債務合計14,372.04萬元,本次豁免合計5,372.04萬元,豁免后公司需承擔債務9,000萬元。本次豁免為單方面不可撤銷之豁免,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
(二)2021年4月19日,華融證券(甲方)與建德新越、公司、新光建材、萬廈地產、虞云新、周曉光(合稱為“乙方”)簽署編號為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約定:
1、甲方同意乙方按第二條約定清償后將(2019)浙07民初38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金錢債務調整為總數為人民幣566,029,954.26元的債務。
2、清償方式
(1)新光圓成分期向甲方支付現金人民幣合計127,229,264.27萬元用于償付債務;
(2)甲方同意萬廈地產支付的維修基金1,480,690元抵償相應的乙方應履行的債務人民幣1,480,690元。
(3)同意萬廈地產以其名下位于浙江省義烏市興隆大街與江東東路交叉口西北側的萬廈御園的紅套房產以評估價確定相應抵償乙方應履行的債務人民幣437,320,000.00元。
(4)稅費及其他費用分擔 以上抵債資產交易產生的稅費及其他款項合計人民幣20,690,585.15元由乙方承擔并分階段支付。
3、本案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4、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為自然人的,還需簽名并按指印。自兩案任一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協議編號: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協議協議編號: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項下單獨或累計收到乙方支付的現金款項5000萬元人民幣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簽署《補充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約定:
1、原協議第一條變更為:乙方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清償后,甲方同意將 (2019 )浙07民初38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金錢債務調整為總數為人民幣 566,853,287. 59元的債務。
2、就增加的人民幣823, 333.33元的罰息,乙方需在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就原協議第二條第(三)款“以物抵債”第4項“稅費及其他費用分擔”部分中關于抵債資產在交易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款項人民幣20,690, 585.15元的支付時點由“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后2日內向甲方支付12, 236, 935.78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另行支付8,453,649. 37元。”變更為: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乙方以現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畢。
4、本案產生的執行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
5、本協議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為自然人的,需簽名并按指印。
(三)2021年4月19日,華融證券(甲方)與義烏世貿、公司、新光建材、虞云新、周曉光(合成“乙方”)、萬廈地產(丙方)簽署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約定:
1、乙方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決確定的律師費100,000元和保全費265,983. 30元,并按3%罰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010.7萬元從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間的罰息24,629,322.67元,合計24,995,305.97元。
2、甲方同意將現金清償后的債務余額人民幣380,107,000.00元作為展期債務的本金,按照5.2%年利率進行計息,由債務人新光圓成和義烏世茂繼續履行清償義務,具體償付安排和計息標準如下:
(1)展期期間為:2021年4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2)年利率:5.2%;
(3)付息日:付息日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還本方式: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展期債務本金的40%; 2022年12 月20日前支付展期債務本金的60%;
(5)提前到期:甲方有權在乙方出現違約;損害或可能損害甲方債權和抵押實現時;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導致未按甲方要求及時辦理完畢追加抵押擔保的登記事宜;甲方基于監管的要求;違反本合同任何承諾時宣布債務提前到期。
(6)原貸款項下擔保繼續有效:甲方仍有權享有(2019)浙07民初388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基于編號為J2016149ywsm001-抵002的《抵押合同》和編號為 J2016149ywsm001-保002的《保證合同》對乙方新光建材所提供的位于東陽國際建材城C1、C2、D6、D7、D8區的房產的抵押權以及請求乙方虞云新、周曉光連帶清償展期債務的權利。
3、為擔保新光圓成和義烏世茂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萬廈地產、新光建材自愿以其名下下列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并承諾如乙方任一主體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項下做出的任何承諾的,其自愿承擔甲方就前述擔保財產向執行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追加擔保之一:丙方萬廈地產名下位于義烏市稠州北路的房產、車庫、 儲藏室;
追加擔保之二:丙方萬廈地產名下位于義烏市財富大廈的房產;
追加擔保之三:新光建材名下位于東陽市白云街道歐景名城地下一層 1-2號(土地證號:東陽市國用(2015)第003-04596號,東房權證白云字第247467號)和地下二層1-2號(土地證號:東陽市國用(2015) 第003-04595號,東房權證白云字第247466號)的房產。
4、本案的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5、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為自然人的,還需簽名并按指印。自兩案任一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協議編號: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協議協議編號: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項下單獨或累計收到乙方或丙方支付的現金款項5000萬元人民幣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簽署《補充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約定:
1、原協議第一條第一款變更為:“乙方以現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決確定的律師費100,000元和保全費265,983. 30元,并按3%罰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 010. 70萬元從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4月19日期間的罰息25, 231, 158. 75元,合計25, 597, 142. 05元,具體支付安排如下:”
2、就增加的人民幣601, 836. 08元的罰息,乙方需在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姓支付給甲方。
3、將原協議第二條第一款“債務展期”部分的展期期間變更為:2021年4 月20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4、本案產生的執行評估費用由乙、丙雙方承擔。
5、本協議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為自然人的,需簽名并按指印。
(四)2021年6月24日,上海寶鎂、新光圓成與萬廈地產簽訂了Hj20210623001號《和解協議》
1、約定針對(2019)浙07民初269號判決書所述之債務,在基于前期債務部分豁免的基礎上,上海寶鎂同意新光圓成承擔4000萬元之后,其他賠償責任免除。
2、由萬廈地產代新光圓成履行該賠償責任,萬廈地產以其名下四套房產作價3780.8萬元用于清償債務、余款2,063,634元(已扣除四套房產對應的維修基金及電表預存費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021年6月24日,上海寶鎂、新光圓成與萬廈地產簽訂了Hj20210623002號《和解協議》
1、約定針對(2019)浙07民初282號判決書所述之債務,在基于前期債務部分豁免的基礎上,上海寶鎂同意新光圓成承擔3500萬元之后,其他賠償責任免除。
2、由萬廈地產代新光圓成履行該賠償責任,萬廈地產以其名下三套房產作價2984萬元用于清償債務、余款5,061,167元(已扣除三套房產對應的維修基金及電表預存費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五)2021年6月24日,南京汐圃園(甲方)與新光圓成(乙方)簽署編號為20210623001《和解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以下約定:
1、雙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計1.65億元,甲方相應豁免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應承擔的判決債務,具體支付節點及豁免金額如下:
(1)本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同時豁免前述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即乙方支付完畢5000萬元后,視為乙方清償本金債務7500萬元;
(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幣35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同時豁免前述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即乙方支付完畢3500 萬元后,視為清償本金債務5250萬元;
(3)剩余款項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并于 2021年10月31日前分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項,同時豁免相應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最后一期款項支付完畢,乙方在(2019) 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應承擔的全部剩余判決債務全部豁免。
2、截至2021年 10月31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畢 1.65 億元,除已清償及已豁免的等額本金債務外,其他剩余債務不予豁免,乙方仍應繼續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畢 1.65 億元的,視為乙方已履行完畢【2019】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全部債務,雙方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
3、本協議應由甲乙雙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六)2021年6月24日,萬浩波向新光圓成出具的《債務豁免函》,主要內容為:
2018年3月30日,萬浩波與周曉光簽訂了《協議》,約定萬浩波向周曉光提供借款5000萬元;2018年4月27日,周曉光已歸還借款共計2500萬元;2018年5月23日,萬浩波與周曉光簽訂了《協議》,約定萬浩波向周曉光提供借款500萬元;2018年4月17日及5月23日,萬浩波與新光圓成分別簽訂了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新光圓成為周曉光的上述借款作擔保,保證方式是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現考慮到新光圓成財務負擔比較重,同意新光圓成無需再承擔因上述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所產生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以及其他責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圓成與上海寶鎂簽訂的Hj20210623001號和Hj20210623002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即時生效。本次豁免為單方面不可撤銷之豁免。
(七)2021年6月24日,上海洪皓向新光圓成出具了《債務豁免函》,主要內容為:
2018年6月25日,上海洪皓與新光集團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向新光集團提供借款491萬元,新光圓成就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現考慮到新光圓成財務負擔比較重,同意新光圓成無需再承擔因上述擔保所產生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圓成與上海寶鎂簽訂的Hj20210623001號和Hj20210623002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即時生效。本次豁免為單方面不可撤銷之豁免。
(八)2021年7月20日,方文校與新光集團、新光飾品、新光圓成、義烏世茂、周曉光、虞江波、虞云新民間借貸糾紛經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后出具(2020)浙07民初330號《民事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確認本案借款本金共計8,000萬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15.4%計算并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新光圓成歸還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調解協議簽訂后,由法院通過浙江移動微法院向新光圓成送達調解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 500 萬元;
第二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新光圓成、義烏世茂送達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或在本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35日內(以在后時間為準),支付 500 萬元;
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內,支付500萬元;
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內,支付500萬元。
2、方某于收到第一期還款當日,通過浙江移動微法院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對新光圓成、義烏世茂的一切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并于同日向法院寄送書面申請材料。若未按期提交申請,方某同意法院依職權解除對新光圓成、義烏世茂的一切財產保全措施。
3、新光圓成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完成清償。若新光圓成按上述約定歸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視為新光圓成、義烏世茂與方某的糾紛已全部妥善處理,且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若新光圓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額支付的,則已支付金額視為歸還本金,并繼續按未還本金(8,000萬元扣除新光圓成已歸還金額)及利息、逾期還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8月13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和律師費40萬元計算的總額(扣除新光集團、新光飾品、周曉光、虞云新已歸還的金額)承擔還款責任。
4、各方確認方某對新光飾品享有的債權為:借款本金8,000萬元、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33,674,667元和律師費40萬元,合計11,407.4667萬元。
5、各方確認方某對新光集團享有的債權為:借款本金 8,000萬元、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8,726,667元和律師費40萬元,合計89,126,667元。
6、周曉光、虞云新同意在 11,407.4667 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同意在調解協議簽訂之日起4個月內清償。
7、新光圓成已歸還的款項相應在新光飾品、新光集團、周曉光、虞云新應承擔的還款金額中予以扣減。
8、本調解協議履行期間,方某承諾不對各被告采取進一步的司法措施。
9、由于新光飾品、新光集團均已進入破產程序,方某同意通過申報債權的形式向新光飾品、新光集團主張權利,并通過破產分配獲得清償。
10、若各被告未能履行調解協議,方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按照調解協議內容強制執行。各還款義務主體履行的還款總金額不超過本案借款本金8,000萬元及利息和律師費40萬元計算的總額。
11、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31,857元、保全費5,000元,由新光飾品、新光集團負擔,由周曉光、虞云新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九)2021年9月6日,陸桂珍(甲方)與新光圓成(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為甲方的上述債權提供擔保的行為,系違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違規擔保,為妥善解決乙方的債務承擔問題,雙方同意:乙方于本協議生效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56萬元,甲方同意豁免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的全部債務責任。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2021年12月30日,浙商資產向新光圓成出具了《關于豁免部分擔保責任的函》,主要內容為:
根據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公司需對債務人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尚欠浙商銀行的借款本金19億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扣除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償部分)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
浙商資產通過公開競買程序受讓了浙商銀行對新光集團的前述債權,并于2021年12月16日與原債權人浙商銀行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的安排及向新光集團及貴公司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截止2021年12月28日,浙商資產已受讓浙商銀行對新光集團的全部債權及附屬權利。
根據公司還款意愿,浙商資產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擔保責任,豁免范圍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21年12月16日浙商資管與原債權人浙商銀行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應向浙商資管連帶清償的除債權本金(人民幣860,870,157.18元,大寫:捌億陸仟零捌拾柒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應付利息(人民幣135,850,000元,大寫:壹億叁仟伍佰捌拾伍萬元整)之外的復利及罰息。豁免范圍之外的,包括債權本金、應付利息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產生的復利、罰息等在內的擔保債權仍然按照(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執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視為對主債務人新光集團的任何豁免,不視為對此次豁免范圍之外的擔保物權的任何放棄或免除,同時,本次豁免不得被視為對此次豁免范圍之外的擔保責任的放棄或免除,也不意味著對其他擔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責任的放棄或免除。
本次豁免為單方面、無條件、不可撤銷之豁免,本豁免函一經出具,即日起生效。
六、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通過上述債務重組及豁免函,減少了公司的負債,減輕了公司到期還款壓力,改善了公司財務狀況。同時因債務重組產生的和解執行款增加了控股股東資金占用,公司已及時申報債權,并督促控股股東履行還款義務。
七、獨立董事獨立意見
公司所進行的債務重組事項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降低公司應收賬款,在相關協議的締約各方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本次對公司債務重組事項進行確認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據此,我們同意對公司債務重組事項進行確認。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