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19-033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于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證上【2019】229號),全文內容如下:
經查明,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新光”)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2018年5月,ST新光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累計占用ST新光及其全資子公司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廈房產”)資金14.35億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7.87%,其中,7.6億元為萬廈房產假借預付股權收購款的名義向南國紅豆控股有限公司(第三方,以下簡稱“南國紅豆”)劃轉資金,南國紅豆再將資金劃轉至新光集團;6.75億元為在未獲得4家債權人同意的條件下,ST新光及萬廈房產借債務轉移的方式向新光集團提供資金。截至目前,新光集團占用ST新光13.9億元尚未歸還。
二、違規向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ST新光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況下,ST新光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兼總經理虞云新擅自在擔保合同上加蓋ST新光公章,為新光集團提供擔保18.15億元,為ST新光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周曉光提供擔保1.2億元,為虞云新提供擔保1.2億元,合計20.55億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5.59%。截至目前,上述擔保事項尚未解決。
ST新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6條、第11.11.4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11.4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10.2.4條、第10.2.6條、第11.11.5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4條、第2.1.6條、第8.1.1條、第8.2.1條、第8.3.1條、第8.3.4條的規定。
ST新光控股股東新光集團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11條、第4.2.12條的規定,對ST新光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新光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周曉光,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兼總經理虞云新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1.5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4.2.2條、第4.2.3條、第4.2.7條、第4.2.11條、第4.2.12條的規定,對ST新光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新光財務總監胡華龍,監事、全資子公司萬廈房產董事兼財務總監張云先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3.1.5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ST新光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鑒于ST新光及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周曉光,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兼總經理虞云新,財務總監胡華龍,監事、全資子公司浙江萬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兼財務總監張云先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周曉光、虞云新、胡華龍、張云先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
對于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